勤上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1 22:02:45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
(3)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聘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被提名人应当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条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事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选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履行如下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本条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1)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 提议召开董事会;
(4)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至第(3)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使前款第(1)项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和理由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