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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1 22:02:45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确保被投资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投资分为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董事会的权限
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之外,其他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董事长的权限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下述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以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收入的 10%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
6、董事长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 “低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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