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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1 22:02:45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
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所持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
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其委托书中应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二)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
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三)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五)登记结算公司在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人员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9:00,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网站上市公司服务平台,以PDF 格
式将《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发给公司。公司应在上述两个时点,对照《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核对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发现有误的,须在当天下午2:00之前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登记结算公司更正,并与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电话联系。
(六)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点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
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点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前2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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