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2 19:22:06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6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10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11
第八章 责任追究......11
第九章 附则......1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上市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证券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证券部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