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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网络:《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5-11-12 19:35:08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版
(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5 年 11 月 12 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党建工作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西安市人民政府体制改
革委员会市体改字[1992]028 号文件批准,1992 年 7 月 8 日以社
会募集方式设立;2001 年 8 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1]216 号文、国家财政部财企[2001]850 号文批准,实施国有
法人股权划转及重大资产重组,2001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名称变
更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名
称变更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01086E。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4月 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
行西银字[1992]02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内资股为 12358.76 万股,于 1994 年 2 月 24 日缩股(4 缩 1)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ANXI BROADCAST & TV NETWORK
INTERMEDIARY(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首座
大厦 14-16,18-19,22-24层,邮政编码:71006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0,946,992 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股东会通过做出变更注册资本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修改本条内容。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等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守党媒政网价值初心,以数
字经济为引领,聚焦“智慧广电”总体目标,全面深入实施“新网络、新媒体、新平台、新生态”四新战略,坚持安全播出的红线、双效统一的标线、效益经营的底线,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把公司打造成为“主业突出、技术领先、机制优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 AICT 融合媒体传播运营数字科技企业”,为股东创
造财富,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为员工发展提供机会,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
营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片)策划、拍摄、制作、发行,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IP 电话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境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食品销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咨询,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的设计与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的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建筑材料、百货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房地产开发,承办体育比赛、承办文艺演出及会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1992 年 4月
公司设立时以其经营性净资产出资。2001 年 8 月,经陕西省政府批准,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将所持公司 51%国有法人股权划转给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现为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0,946,992 股,所有股份均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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