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祥:《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3 07:59:43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工作,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公司财务总监完成财务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等事项。财务部经理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财务岗位职责进行分工,明确各岗位的具体分工及职责范围,执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关键岗位轮岗原则等,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会计人员不得从事现金收付和票据结算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以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依法从事财务工作。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删除会计信息。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规定,准确核算公司的经济业务。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公司财务信息保守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商业和财务秘密。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转岗、调动或离职,须履行工作交接程序。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印鉴、实物及未了事项等。办理交接手续时,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公司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的交接,由财务总监监交。
第三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三)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应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足公司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和四级明细科目,对于明细项目较多的会计科目,应合理设置和运用明细科目,以便于归类核算。
第十五条 业务发生变化时,会计科目也应随之作相应调整,以及时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会计科目的变更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主管会计工作负
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管理:
(一)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财务软件的通用记账凭证;
(二)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财务软件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三)根据公司会计核算业务需要,设计会计凭据传递程序,保证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 账簿设置管理:
(一)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需要独立设置账簿,独立核算盈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账簿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各种账簿账页的格式采用公司财务系统标准账簿格式。
第十八条 做好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取得完善的原始记录,健全财务核算资料,必须建立对供应、生产、存储、销售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各种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至少每季度对存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年终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及时对所有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后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公司发生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取得或者填制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并做到及时传递、汇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公司财务软件填制记账凭证。对性质相同而又不需要逐笔记账的原始凭证,可以汇总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等,并经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
计年度。
(二)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期末外币账户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进行调整,所产生的汇兑差异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属于收益性支出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公司正常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四)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选择会计要素,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
(六)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七)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八)会计核算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九)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且前后各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十)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一)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涉及一个会计年度(或营业周期)以上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四)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影响较大,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五章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A、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B、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五)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A、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B、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C、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六)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由财务部作出变更申请,财务总监审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七)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由财务部作出变更申请,财务总监审核,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A、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B、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第二十七条 会计估计变更
(一)企业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