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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祥:《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1-13 08:00:13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 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 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 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 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
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方网站设
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避免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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