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电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4 19:15:57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3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1 号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郑芳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73 人代表 373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110,606,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729%。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98,479,11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1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1 人,代表股份 12,127,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31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1 人,代表股份 12,127,8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589,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03%;反对 959,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9%;弃权 5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20%;反对 959,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5%;弃权 5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5%。
该议案获通过。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741,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64%;反对 10,808,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717%;弃权 5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2,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74%;反对 10,808,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185%;弃权 5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1%。
该议案获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647,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912%;反对 10,901,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59%;弃权 5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7,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7%;反对 10,901,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870%;弃权 5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4%。
该议案获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745,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803%;反对 10,802,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669%;弃权 5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37%;反对 10,802,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756%;弃权 5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7%。
该议案获通过。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73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22%;反对 10,817,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801%;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7,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95%;反对 10,817,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952%;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4%。
该议案获通过。
2.05《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561,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0%;反对 992,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4%;弃权 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082,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812%;反对 992,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3%;弃权 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5%。
该议案获通过。
2.06《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663,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058%;反对 10,891,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68%;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4,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2%;反
对 10,891,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037%;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1%。
该议案获通过。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743,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79%;反对 10,811,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747%;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3,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14%;反对 10,811,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465%;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1%。
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垯全、张舟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