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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出租土地并开展经营合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4 20:18:38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5-078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出租土地并开展经营合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提高资产整体运营效率,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条件下,公司控股孙公司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发展琼湖建材”)以公开挂牌方式将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创新路东侧机制砂厂区内约24,254㎡空地出租给湖南鑫益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益沅公司”),租赁期限十年,租金总额2,025.00万元(含税),并联合公司参股孙公司湖南发展琼湖砂石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与鑫益沅公司开展经营合作。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出租土地并开展经营合作的议案》,并授权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层签署相关文本,且全权负责本次对外出租土地及经营合作过程中所涉合作模式动态调整、费用结算等相关全部事宜。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控股孙公司对外出租土地并开展经营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湖南鑫益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 4 栋
住所
1 楼
法定代表人 程琳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湘阴鑫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60%,岳阳港胜建材有限公司持
股权结构
股 40%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
经营范围 石加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情况 非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湖南发展琼湖砂石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第
住所
11 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宇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0%,湖南发展益
股权结构
沅自然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40%
建材仓储、运输、装卸、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情况 非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三、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创新路东侧,土地权证编号为湘(2022)沅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425号,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湖南发展琼湖建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面积24,254㎡。该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情形。
四、土地租赁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结合自身厂区情况,并参考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对拟出租资产出具的《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拟资产出租所涉及的土
地使用权租金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5]第B14-0007号),将位
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创新路东侧24,254m2土地租赁项目以180.00万元/年的
租金底价(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增加5万元)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
简称“湖南联交所”)披露并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附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
过方可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根据湖南联交所反馈,鑫益沅公司成为唯一符合
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湖南鑫益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出租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出租地块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甲方机制砂厂区内(地上未建有任何房
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为空地),该土地总面积为24,254㎡。
2、出租地块的用地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乙方租赁土地主要用于建设石英砂生产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土地用作其他用途。
3、出租期限:十年,即自2025年06月03日起至2035年06月02日止。
4、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根据产权交易成交结果,租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 第十年
180.00 185.00 190.00 195.00 200.00 205.00 210.00 215.00 220.00 225.00
合计 2,025.00
注:上述租金为含税金额,合同期间,若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含税价款不随增值
税税率的变化而调整。
5、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1)乙方按季度(连续3个月为一个完整收租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2025年06月03日至本合同签订当日所在季度末期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自下一季度起,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前10日内(各季度起止时间以2025年06月03日为首个季度起始基准按连续3个月顺延确定),将该季度租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如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按应付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50万元。合同期满后或终止后,乙方结清租金等费用并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30日内完成剩余承租押金无息原路退还。
押金作为乙方遵守租赁合同的保证,租赁期限内,甲方提供有效凭证后,有权从押金中抵扣乙方拖欠的租金、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违约金、甲方代乙方承担的赔偿等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抵扣后15日内将押金差额补齐,逾期按逾期数额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出租合同终止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租赁范围内乙方投资建设的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置,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日内将地块恢复原状移交甲方,且不影响土地再次工业使用。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视为乙方放弃相关资产所有权,由甲方处置相关资产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双方责任
(1)甲方确保所租赁土地的资产权属清晰,具有合法的权利,无权属纠纷。如遇土地权属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土地,或遭受经济损失时,甲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负责确保租赁期限内乙方正常使用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土地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按实际受影响天数扣减租金,超过90日的可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
同的相关约定。乙方继续履行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甲方有监督乙方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如乙方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整改到位,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承租期间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或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用途。
(5)乙方须按政策交纳与出租土地、项目建设有关的税费及其他法定费用。土地权属类税费、因甲方原因产生的税费及与甲方资产相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6)乙方履行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生态环保、防疫卫生等公共管理事项方面的主体责任。因土地原有污染导致的环保责任由甲方承担,租赁期间新增污染由乙方承担。
(7)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认定:
①甲方同意并支持乙方以乙方名义经批准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并承认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为承租人,保证不侵犯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包括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甲方不得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因此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②承租人不得办理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
③承租人不得将其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转借、调换、赠予、合作经营或联营等处置,确保除乙方外不会存在其他第三方向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形。
④甲方和乙方约定出租期满后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方式按“出租合同终止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相关条款执行。
(8)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做好审批、施工建设、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治安等工作并承担租赁土地范围内的审批、施工建设、
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治安等责任。甲方应就土地权属、用途、合规等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内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因甲方单方原因导致审批、报建等手续无法办理或延误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审批、报建等手续无法办理或延误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及乙方员工原因导致甲方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或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承担该罚款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9)乙方须合法经营,按国家法律、法规等依法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因乙方使用租赁土地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土地或地上设施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将该土地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全部押金及已收租金并无条件收回土地,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遇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归甲方,地上附着物及经营损失补偿归乙方。
(11)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办理石英砂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进行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导致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政府审批或政策限制导致项目无法推进,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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