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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11-17 20:22:0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信息”、“公司”)股东魏晓曦、欧霖杰(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恒锋信息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泰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为其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泰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参与转让的股东持有股票可转让的承诺》、《拟转让股份股东关于不存在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情形的承诺》等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魏晓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身份证号码为 35222619******,为恒锋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欧霖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身份证号码为 35010219******,为恒锋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承诺的情形。
3、魏晓曦、欧霖杰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为公司董事长,欧霖杰为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魏晓曦、欧霖杰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魏晓曦、欧霖杰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出让方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出让方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需要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7、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规则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出让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根据上述规定,中泰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1)恒锋信息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2)恒锋信息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恒锋信息最近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根据上述规定,中泰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1)恒锋信息已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
款所限定之情形;(2)恒锋信息已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告《2024 年度业绩预
告》、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3)经核查恒锋信息出具的《说明函》,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属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窗口期,且在魏晓曦、欧霖杰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恒锋信息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泰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
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中泰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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