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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脉: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8 17:29:31

证券代码:301626 证券简称:苏州天脉 公告编号:2025-054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聘请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作为公司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将完成原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一、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更换,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嵊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国泰海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7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92.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23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397.1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904.5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492.6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苏公W[2024]B075 号)。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中信银行股份 81120010135008 散热产品生产基地建
有限公司苏州 16788 3,979,860.89 设项目
吴中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 86041110000460 散热产品生产基地建
苏州天脉导热 有限公司苏州 417 1,343,531.83 设项目
科技股份有限 吴中支行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51290714711000 新建研发中心及补充
有限公司苏州 8 8,703,865.47 流动资金项目
分行营业部
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越溪 51871500001757 30,262.19 超募募集资金
支行
嵊州天脉导热 中信银行股份 81120010123008 嵊州天脉均温板等散
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苏州 37595 34,803,856.05 热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吴中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嵊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乙、丙三方或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庆虎、张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乙、丙三方或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伍份或陆份,甲方一、乙、丙三方或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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