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1-21 19:36:05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的条款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若相关
条款未涉及其他实质性调整,则无需逐项列示修订内容;
2.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出现部分章节内容顺序调整、删减条款及增加条款的情
形,公司章程的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后的顺序相应调整。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珠海全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公司系由珠海全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 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6520715X。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变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应当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应当承担股东投股东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 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切实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收益权、 程和办理情况,切实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依据 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依据本章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542.7382 万股,每股面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2,542.7382 万股,
值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2,542.7382 万 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82,542.7382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或公司的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