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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6 18:36:35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
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
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
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
件。
第十九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
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
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
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
(三)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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