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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6 18:36:35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 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份数以股东提出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或董
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
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 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六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
同时以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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