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11-26 18:36:43
股票代码:301607 股票简称:富特科技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EV-Tech Co.,Ltd.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 505 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公司相关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的全部内容。
(一)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业务处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发展影响。宏观经济周期和国家政策影响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如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或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出现市场需求下降、贸易摩擦加剧、政策支持力度减弱等情形,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大幅增长。基于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旺盛的市场需求,行业内生产企业可能进一步扩充产能,而工业等其他领域电源生产企业或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也可能逐步进入该领域。虽然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相关企业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质量管理能力、客户资源以及人才储备方能立足,但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未来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对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5.61%、96.14%、93.99%和 81.79%,客户集中度较高。该情形主要由于下游行业自身的集中度较高和公司的经营策略所致。虽然公司目前主要客户系国内知名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但是,未来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出现不利变化,
或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拓其他客户,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海外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分别为 97.68 万元、223.04 万元、13,193.96 万元
和 43,769.83 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6%、0.12%、6.84%和 17.14%。公司积极把握国际市场机遇,及时洞察行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趋势,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已获取多家国际知名车企的项目定点,部分项目已进入量产阶段。在公司全球化业务布局下,海外市场的稳定性对于公司海外业务发展较为关键。近年来,国际局势及贸易环境复杂多变,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均存在不确定性。如未来公司海外项目开发进展不及预期或者主要海外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等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全球化业务布局和境外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五)产品技术迭代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工艺持续提升,公司的主要产品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转换效率、功率密度、可靠性水平、集成化水平等性能持续改进,其中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产品形态从车载充电机、车载DC/DC 变换器等单一功能产品向车载电源集成产品发展。未来随着行业技术的发展和革新,如果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行业技术发生迭代,而且公司的产品技术未能实现及时突破,匹配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包括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将在现有产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产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扩产产品下游市场空间较大,预计订单和合同能够匹配产能扩张的节奏,未来新能源整车厂客户的需求大于行业内公司的产能水平,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需求、技术基础、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格局等因素综合分析后作出的。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
成后,如果市场需求、竞争格局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适用效益测算的项目为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该项目是公司基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行业产品快速迭代的行业特征、多元化和高标准的业务需求、高性能和集成化的技术发展趋势、公司战略发展需求等因素,经过公司审慎、充分可行性论证分析后做出的投资决策,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5.29%,税后投资回收期为 8.00 年,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效益测算的关键指标确定依据合理,且与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之间的差异具有合理性。若未来因为宏观政策变化导致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力度减少、新能源汽车行业增速放缓导致市场空间不及预期、下游主机厂客户需求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盈利空间承压等,将可能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对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产能消化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不及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八)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将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将有所增加,资产结构将发生一定的变化。经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开始建设后的折旧摊销期内每年
新增折旧摊销金额约为 513.57 万元至 1,918.02 万元。以 2025 年 1-9 月公司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化测算,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占当年预计营业收入比例为0.11%-0.42%,占当年预计净利润比例为 2.15%-8.11%,整体影响有限。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产生经济效益尚需一定时间,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技术水平和下游市场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盈利水平低于预期,新增折旧摊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应收账款收回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3,807.07 万元、31,608.63万元、74,667.26 万元和 119,399.58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02%、19.27%、32.67%和 34.40%。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发展,应收账款保持较高规模水平。公司重视客户信用管理,定期跟踪回款进度并及时预警风险。但是,未来如
受市场环境变化、客户经营恶化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市场份额波动风险
公司所在的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参与者按照类型可划分为第三方供应商、整车厂自有品牌厂商,公司作为第三方供应商中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厂商,仍然要面对来自其他第三方供应商以及整车厂自有品牌厂商的竞争。目前车载高压电源行业规模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相关参与者均持续加码投入、扩充产能,产业链内产品和技术创新竞争加剧,因此行业内参与者各自的市场份额可能存在进一步波动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在上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若按目前公司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6,626,119 股(含本数)。
若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限制性股票登记、股权激励行权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公司调整发行数量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五)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822.22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