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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华联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9 18:19:53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5
第四章 附则 ......9
附件一 来访预约表......10
附件二 来访承诺书......11
附件三 投资者活动记录表......12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
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
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沟通是指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评级机构等进行沟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四)分析师会议;
(五)路演;
(六)一对一沟通;
(七)根据需要,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接受重要财经媒体的采访,参加资本市场会议;
(八)通过新媒体、深证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平台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九)设立专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栏目;
(十)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投资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合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来电、来访和参观、座谈交流;
(十一)根据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
投资者沟通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积极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现场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可根据需要进行网络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一般情况下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要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公司亦可以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召开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或者在业绩说明会之后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者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等的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由公司证
券事务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全面负责人,从宏观上
领导和指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与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
(二) 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 负责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必要时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见面沟通;
(四) 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五) 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本制度的
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来访、座谈沟通、现场参观、调研、采访并拟向其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尽可能做到有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陪同。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来访实行预约制,需事先沟通
来访事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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