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财务核算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0 19:40:09
财务核算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和纳入公司管理范围的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各级下属分、子公司(下称“各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及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其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合同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公司,国内各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来执行;国外子公司按照规定另行制定各自的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业务及时做好完整的、手续齐全的、计量准确的原始记录,并运用恰当的会计语言予以真实记录。
第六条 公司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销售和收款管理、采购和付款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费用性支出管理、非费用性支出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担保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控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成本控制制度、销售价格控制办法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处置和重组决策等等。
上述各类业务的管理制度或办法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核算办法概述
第七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会计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
下统称“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按月、季、半年度、年划分会计期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自每年的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记账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基础;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下,对某些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会计要素,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资产在取得后发生减值,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条 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不该当期承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必须按照配比原则,确保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当期费用;支出的效益及于本年度和以后的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则资本化计入资产,采用适当的方式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反映,保持应有的谨慎性,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可分别根据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恰当的核算方式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开设会计账册,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相关和可比适当。
第三章 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对于外币现金和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公司收到外币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
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期末汇率折合的金额与账面记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对于上述汇兑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于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于本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公司将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列作现金等价物。
第四章 存 货
第十九条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劳务成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条 公司外购的存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它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支出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包括下属商业企业在货物到达仓库前合理的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保险费等。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则需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对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明显不公允的,经理层有权对入账价值进行调整。
因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领用或发出的存货,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记录发出的成本;对于特殊的产品、特殊情况下的销售或非经常性的销售行为,经过经理层批准同意,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进行确定;下属企业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更能恰当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可以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但是必须事前报公司本部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售存货,应将其成本及时结转为当期损益;如果出售的存货原来已经计提过跌价准备,则出售后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予以转回,并冲减当期营业
成本。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原则上公司需按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算提取;对于某些数量繁多,价值较低的存货可以分类计提,但是需要如实披露。
对于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部分,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原先计提跌价准备的因素消失后,应及时转回已经计提的准备金,调整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如果下属企业采用五五摊销法的,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周转材料,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如果下属企业采用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的,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包括低值易耗品在内的各类存货进行盘点,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存档。对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
对盘盈盘亏以及无法继续使用的存货,由实物管理部门造清册并说明原因,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处理,获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则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五章 应收款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债权主要包括各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各项应收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以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确认
并从转换之日起不再计提利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对债权的催收工作,避免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账面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应收账款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组合 1 物流行业的应收账款
组合 2 贸易行业的应收账款
组合 3 缝制及智能装备行业境外业务的应收账款
组合 4 缝制及智能装备行业和汽车零部件境内业务及其
他业务的应收账款
组合 5 金融机构担保的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组合
组合 1 关联方往来款
组合 2 应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款项
组合 3 押金及保证金
组合 4 员工备用金及员工代收代付款
组合 5 上述组合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第三十四条 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日后价值得以恢复的,则需要转回原来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但是不得超过原来未计提坏账准备情况下在转回日的价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如果发生处置或转移应收款项的业务,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判断是属于真正出售或抵押贷款等事项,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日后应收款项确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或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清偿责任,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原提取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根据投资的内容、公司管理当局的投资意图来确定其归类为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及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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