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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12-15 20:38:1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0%股权,并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的盖章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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