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3 18:21:24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5-3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楼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5 人,代表股份 87,168,9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1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2,336,07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1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4,832,8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4,832,8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4,832,8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7%。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东会有效表决 股份数量 东会有效表决 股份数量 东会有效表决
A 股 (股) 权股份总数的 (股) 权股份总数的 (股)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85,808,040 98.4388% 1,261,960 1.4477% 98,900 0.1135%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东会中小股东 股份数量 东会中小股东 股份数量 东会中小股东
(股) 所持有效表决 (股) 所持有效表决 (股) 所持有效表决
A 股 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3,471,970 71.8413% 1,261,960 26.1122% 98,900 2.0464%
2.《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东会有效表决 股份数量 东会有效表决 股份数量 东会有效表决
A 股 (股) 权股份总数的 (股) 权股份总数的 (股)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85,808,040 98.4388% 1,261,960 1.4477% 98,900 0.1135%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东会中小股东 股份数量 东会中小股东 股份数量 东会中小股东
(股) 所持有效表决 (股) 所持有效表决 (股) 所持有效表决
A 股 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3,471,970 71.8413% 1,261,960 26.1122% 98,900 2.046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何子楹 ;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