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23 18:34:47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
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
币收支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对应最高限额下授权公司外汇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外汇管理机构,外汇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裁、分管财务公司领导、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组成,董事长为外汇决策委员会最高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二)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供应链、市场营销等相关业务部门或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未来收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用于汇率风险防范分析,财务部门根据供应链和市场营销提供的信息进行外币收
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内部逐级审批流程向外汇决策委员会进行报批后实施;
(四)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五)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
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
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
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
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外汇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审批权限,最高由董事长决策处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
决策、管理、执行等环节的合规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外汇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
风险。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
割资料、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