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25 16:56:19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1.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2.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3.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6.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核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告。
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核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1.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2.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门出具、审核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等会议;
3.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实施;
5.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9.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终止;
10.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布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凡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计划及管理监督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核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编制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4.审计人员组织;
5.审计时间安排;
6.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指定专人复核后交由被审计单位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见,提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作出审计决定:
1.偷税的;
2.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
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及公款私存私放的;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6.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的;
7.浪费资金或者造成资金流失的;
8.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的;
9.内部控制和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的;
10.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规范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审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与审核委员会沟通记录、纪要、与管理层沟通备忘、审计报告、建议、考核资料、制度规范等内容。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属于公司财产,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控制相关审计档案的接触与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审计档案。
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1.坚持原则,依法审计;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4.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5.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6.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1.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2.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3.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4.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5.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参加被审计单位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6.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7.审计人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