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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26 19:29:08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日常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公司尚未公开
披露的内部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制度的保护。公
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
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成立审计小组:审计监察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
员组成审计小组,必要时可以抽调公司内部合适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监察
部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监察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
见书、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报公司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资料归档:审计监察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
审计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
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审计监察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向审计监察部反馈,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审计委员会裁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公
司提出相关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所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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