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湘财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公告时间:2024-04-14 17:26:15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21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且不超过 16,000 万元(均含本数)。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回购股份价格: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04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回购股份期限:自本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截至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计划;公司尚未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减持计划的回复。若后续公司收到相关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14 日,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公司”
或“本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根据《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4/15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 2024/4/14
预计回购金额 8,000 万元~16,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0.04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7,968,127 股~15,936,255 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
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 0.28%~0.56%
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及价值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促进本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且综合考虑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及公司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回购股份
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期间为自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如在回购期间因筹划
重大事项导致本公司 A 股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本公司将在 A 股复牌
后对本次回购期间进行顺延并及时披露。
如触及如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间提前届满:(1)本次回购使用金额达到回购方案所规定的资金总额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间至该日提前届满;(2)如因重大变化确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本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提前终止,则回购期间至该有权决策机构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提前届满。
本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公司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按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6,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10.04 元/股测算,
预计本次拟回购约 15,936,25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6%;按拟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8,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10.04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拟回购约7,968,12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且不超过 16,000 万元(均含本
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04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
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由本公司管理层
于回购期间,综合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确定。
若本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日起,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相应调整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比例 比例
股份数量 (% 股份数量 (%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 0 0 7,968,127 0.28 15,936,255 0.56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 2,859,187,743 100 2,851,219,616 99.72 2,843,251,488 99.44
流通股份
股份总数 2,859,187,743 100 2,859,187,743 100 2,859,187,743 100
注 1:上述变动系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0.04 元/股进行测算,并假设本次回
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
注 2: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
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根据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总资产为人民
币 33,041,353,328.97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11,876,016,400.59 元。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6,000 万元分别占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0.48%、1.35%。
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本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履
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公司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
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
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
减持计划
经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除控股股东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其与一致行动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份转让至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也没有作出在本次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股份计划。
(十一) 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截至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计划。截至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减持计划的回复。若后续公司收到相关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后三年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让已回购股份,本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于本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注销已回购但尚未转让之股份。
(十三)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