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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5 21:19:50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24-008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为远期、NDF 交易(无本金交割远期)等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2、投资金额: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合计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额度使用期限及授权总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有效规避和应对汇率波动等对日常经营带来的风险,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际精密集团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拟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合计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额度使用期限及授权总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际精密集团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外币业务。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是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对汇率走势判断不明确时,降低国际业务中的汇率、利率风险,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增
强公司财务稳定性,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交易金额及交易期限
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合计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额度使用期限及授权总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额度使用期限,则额度使用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三)交易方式
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限于与其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交易对手方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为远期、NDF 交易(无本金交割远期)等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不得进行带有杠杆的衍生品投资。
(四)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金来源为下属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及项目贷款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四届董事局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为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套期保值类业务,但是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与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存在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因公司业务变动、市场变动等各种原因需提前平仓或展期已办
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须向银行支付差价的风险。
3、操作风险:在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条款及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带来操作风险。
(二)风控措施
1、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锁定成本、规避与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2、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银行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其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4、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责任部门及人员、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5、下属子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条款,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四届董事局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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