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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电气: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3 21:24:42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之前,原委员仍按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含独立董事情形的,根据规定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的,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提供材料要求的相关限制。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非独立董事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障全体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包括电话或者视频会议)、会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
字,以传真、电子邮件、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委员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字。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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