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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9 19:11:02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修订并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决策的合规性,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保证公司行为的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委员会由两名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合规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审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进行的重要和重大交易;(二)向董事会提出合规建议;(三)监控重要和重大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确保其按要求履行或执行;(四)结合香港及内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更新变化,向董事会提出相应的适用建议;(五)督促、检讨及监察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和其它各级人员进行持续合规培训及
持续专业发展;(六)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八)制定、检讨及监察公司各级人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九)检讨公司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向合规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
(一)拟进行的交易详情及交易相关事项;(二)持续关联交易详情;(三)香港及内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更新内容;(四)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和其它各级人员的合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及培训情况;(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合规委员会通过会议及其他沟通交流方式,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
审议和评价,形成决议或建议后报董事会。
(一)各项拟进行的交易是否合规;(二)持续关联交易是否超出合同约定;(三)合规培训是否有效,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需为公司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成员可列席合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本规则有中、英文版,英文版仅作参考。如两个版本互有抵触,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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