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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9 19:10:22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修订并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及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
能是检讨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系统的执行和效果及风险管理和监控情况,负责与公司内、外部审计(或审核)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与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向本公司管理层、公司下属相关单位或员工索取数据、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二)就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批准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或审核)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或审核)机构的问题;
(三)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或审核)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四)负责内部审计(或审核)与外部审计(或审核)之间的沟通;
(五)就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了解其处理的进展状况,向董事会作出建议或报告。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
(七)就上述第(六)项而言:(1)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委员应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或审核)机构开会两次;(2)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
机构提出的事项;
(八)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审核);
(九)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十)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一)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十二)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三)检查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或审核)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十四)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五)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员工及其它与公司有往来者(如客户及供货商)可暗中向审计(或审核)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于公司的不当事宜的关注;
(十六) 研究其它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十七) 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员工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八) 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九)就本实施细则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办理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或审核)活动。

第九条 以下事项应当经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其相关单位应做好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或审核)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审核)报告;(六)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报告;(七)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材料进行评议,并在以下方面(包
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或审核)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或审核)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或审核)系统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连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或审核)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
度召开一次;当有二名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在保障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借助所有委员会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
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本规则有中、英文版,英文版仅作参考。如两个版本互有抵触,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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