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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3:58:10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4)第 6796 号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关于 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等。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
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
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23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 2023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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