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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芳源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10 18:03:56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转债代码:118020 转债简称:芳源转债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万兴路 75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4
普通股股东人数 2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57,542,90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57,542,9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2.390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2.390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23,780,758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爱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唐秀雷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157,428,695 99.9275 114,205 0.0725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157,504,890 99.9758 38,010 0.0242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157,504,890 99.9758 38,010 0.0242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157,428,695 99.9275 114,205 0.0725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157,504,890 99.9758 38,010 0.0242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157,504,890 99.9758 38,010 0.0242 0 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157,227,599 99.7998 315,301 0.200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关于公司
5 2023 年度利 43,458,397 99.9126 38,010 0.0874 00.0000
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5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波、吴任桓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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