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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2 20:10:18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张凌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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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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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山东
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2024 年 5 月 22 日,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30,038,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197%。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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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1)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4)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5)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8)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9)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
(10)《矿石价格确认书》(2024 年度)
(11)《综合服务协议》(2024 年签订)
(12)确定公司董事 2023 年度报酬
(13)确定公司监事 2023 年度报酬
(14)修订《公司章程》(2024 年修订)
(15)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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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修订《独立董事制度》(2024 年修订)
(17)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18)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
(19)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中的议案 1、3-12、14-20 已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议案 2、13、21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和
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议案 1-18 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议案
19-21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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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30,165,102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30,038,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1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2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2%。
5.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议案 14 为特别
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剩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矿石价格确认书》
(2024 年度)、《综合服务协议》(2024 年签订)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4,225,056 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000 股,以上关联股东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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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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