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谭有超
公告时间:2025-04-09 19:14:04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2024 年 5 月 8 日起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任职委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召集人,现就本人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
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谭有超,男,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
历。曾在东北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任职,2018 年 4 月至今进入暨南大 7 学
管理学院会计系工作,现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系副主任,会计硕士(MPAcc)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广东省会计学会理事。兼任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5 月至今任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4 月至今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职委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召集人。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会情
参加董事会情况
董 况
事 是否连续 出席定 出席临
姓 应参加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缺席 两次未亲 期股东 时股东
名 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次数 自参加会 大会情 大会情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议 况 况
谭 10 10 10 0 0 否 0 2
有
超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举行了 0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 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0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0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和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计 5 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 出席战略委 出席审计委 出席薪酬与 出席提名委 出席独立董
姓名 员会情况 员会情况 考核委员会 员会情况 事专门会议
情况 情况
应参 实际 应参 实际 应参 实际 应参 实际 应参 实际
加次 出席 加次 出席 加次 出席 加次 出席 加次 出席
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谭有 0 0 4 4 0 0 0 0 1 1
超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等情况;进行多次沟通,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变更、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参加与华兴会计事务所审计初期预审阶段沟通会议,审
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所做的工作
2024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亲自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走访,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超过 15 天,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司对我们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
报告,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
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2024 年,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则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和落实,稳步推进内控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为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建立、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了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和落实,实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良好运行。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在此之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本人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
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已就本次变更有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已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2、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形;
3、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独立董事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