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1 20:19:5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董瑞超、贾光宇
联系电话 0755-81902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19.SZ
注册资本 93,708.9814 万元
注册地址 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
干道交汇处
主要办公地址 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
干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邓伟明
实际控制人 邓伟明、吴小歌
联系人 唐华腾
联系电话 0856-32385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1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
1、尽职推荐工作 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
阅情况 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1
情况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
项目 工作内容
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1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
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3 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
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
(4)督导公司建立募 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况。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
金专户情况 427,287.11 万元,用于“印尼基地红土镍矿冶炼年产 6 万金吨高冰镍项
目”、“贵州西部基地年产 8 万金吨硫酸镍项目”、“广西南部基地年产 8
万金吨高冰镍项目”、“贵州开阳基地年产 20 万吨磷酸铁项目”和“补
充营运资金项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
入 427,462.23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21 万元(含已结算利
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 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和股东大会情况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
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
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
过 20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独立董
(6)保荐机构发表独 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立意见情况 决策程序的规定。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
项目 工作内容
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并由天职国际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
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
司增资及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印尼中青新能源借款以及向全资子公司贵州
中伟贸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
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