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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尼电子:东尼电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邹荣)

公告时间:2025-04-18 18:02:13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履职期间忠实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邹荣,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 年 3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86
年至今,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执业律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现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徐汇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长宁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咨询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咨询委员,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4 次,召开股东大会 2 次。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应参加董事 现场出席 通讯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出席股东
姓名 会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大会次数
邹荣 4 2 2 0 0 2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未有缺席情况。认真审议议案,积极参加对会议议题的讨论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因利益相关,基于谨慎性原则,本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本人对报告期内提交董事会的其余议案均投出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担任第三届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以上会议,本人均出席并认真审议了相关议案,勤勉履职,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向董事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合理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按时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仔细审议相关议案,审慎使用表决权,客观发表意见,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相关职权。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流与探讨,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与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职,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行使职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积极向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就所关心的事项进行探讨和交流,及时掌握公司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作用,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经营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通过电话、邮件以及其他方式帮助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召开董事会以及相关会议前,及时向本人报送相关资料,在行使相关职权时,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履职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也不存在其他违规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及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与首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以及延长锁定期相关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年度内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审议了该项议案,认为:鉴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等具体事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谭国荣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经查阅、审核,本人认为:本次拟聘任人员具备专业财务能力及财务工作经验,其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符合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聘任谭国荣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
案》,并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东尼电子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东尼电子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对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审议了该项议案,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因此,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沈新芳先生、沈晓宇先生和吴月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罗正英女士和邹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临时提案增加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沈新芳提名吴旭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沈晓宇、吴月娟、吴旭华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罗正英、邹荣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经查阅、审核,认为: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合法,其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因利益相关,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对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经查阅、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规模、行业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2024 年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不符合行权条件对应的合计 340.81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认真审议了该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东尼电子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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