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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兴业证券:关于晶盛机电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18 22:40:5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机电”或“上市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晶盛机电《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晶盛机电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上市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上市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晶盛机电《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上市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集中修改、废止部分新《公司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
保荐人提请公司及时修订内部制度文件,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金晓锋 胡 皓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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