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尖峰集团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傅颀)
公告时间:2025-04-21 16:56:3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报告人 傅颀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运用财务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 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傅颀,1979 年 6 月出生,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2006 年 3 月参加工作,现任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职情况
2024 年,公司召开了 4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股东大会,在任职期间,本人
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 本年度应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姓名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参加董事 式参加次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次数 次数
会次数 数 席会议
傅颀 4 4 3 0 0 否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 2024 年度工作中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会前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询问,并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
权,参加了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各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并对审议事项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了专业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4 次会议,本人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4 年 03 月 28 日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选聘方案》、 审议并通过会议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04 月 25 日 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并通过会议事项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
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 08 月 23 日 审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审议并通过会议事项
2024 年 10 月 25 日 审议《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审议并通过会议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制度开展工作,并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
指导性意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在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规
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之前,了解审计工作计划,审阅财务报表,积极与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开始审计工作后,先后三次采取书面方
式督促年审会计师按工作进度及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本人召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再次进行审阅,并与年审会计师就
报告进行沟通。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议案等相关资料,对涉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给予特别关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关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利用出席股东大会的机会,注重与中小股东的交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时刻密切关注公司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动态、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从会计专业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2024 年,为了更好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在现场开展了相关工作,通过实地参访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尖峰供应链、参股子公司浙江广电科技等,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各单位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召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股东大会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向我们提供相关信息。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 2024 年度履职过程中,本着重要性的原则,重点关注可能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重大风险事项,通过审查决策、执行及披露过程,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了上述各项报告,认为各定期报告的编制符合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规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根据 2023 年 2 月 20 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需在一定时间内对负责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更换,为确保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工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及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明确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各项工作的程序,报告期,公司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选聘方案》,审计委员会同意授权公司审计室开展相关选聘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审计委员会审议,本人对公司聘用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评议,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认可立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力。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证监会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认真审核,本人同意该项担保议案。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除以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没有发生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及个人的担保;没有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四)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
司对外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本人认真了解并审阅了议案相关资料,本次子公司贵州尖峰对向当地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提供的借款余额进行展期,是为了支持
涉及黄平尖峰矿山的道路工程改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 2023 年末公司股本 344,083,828 股为
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 34,408,382.80 元(含税),7 月 16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完成了社会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共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共 45 项,其中定期报告 4 项,临时公告 41 项。本人持续关注、监督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经核查,认为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内部控制的完善和执行情况
2024 年,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要求,围绕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因素,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报告期,公司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在任职期间,本人认为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秉承审慎、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