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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1 21:13:4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投融资部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前述协议的,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裁或总裁指定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二)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利用募投项目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若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根
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应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符合《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除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
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 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适用闲
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 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 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变更后新的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
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
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
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公司投融资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
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检查结果。
第二条 公司投融资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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