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1 21:14:2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应当确保与公司的交易公平,应当确保其他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查。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根据各项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买卖公司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信息披露联系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信息披露联系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进行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拟对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及进行其它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举措前,信息披露联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重大信息”。
如果确定为重大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重大信息披露前,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 上述重大信息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安排及时披露,在未披露前,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