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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1 21:40:25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理财产品原则上须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债权投资等产品,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为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年度理财计划进行审议,理财计划中需明确委托理财的范围、种类、期限、额度、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可行性以及风控措施等,经公司审议后具体的实施与管理按年度理财计划执行。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在公司审议批准理财计划范围内,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理财计划执行情况的台账。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决策:
(一)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决策的额度。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五)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
(六)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定期汇报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及时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的实施及收益情况。
第十七条 如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可能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4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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