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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顺科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2 22:17:4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5|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致: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自该次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如在授权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通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继公布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办法及规则。根据深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以及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
2023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之决议内容及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的议案》,对发行上市方案和授权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自该次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如在授权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第 72 次审议会议,
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08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深交所关于发行人上市的审核意见
2025 年 4 月 22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364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江顺科技”,证券代码为“001400”。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已获得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阴市江顺模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81732266787B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理罡,住所为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 19 号,营业期限为长期。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需要解散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关于同意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08 号)、《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公告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会计师”)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25]D-0006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且已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500 万元,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25]D-0006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500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3.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根据立信中
联会计师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5]D-0196 号《审计报告》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046 号《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38,580,861.45 元、145,698,506.76 元、154,871,691.82 元,扣除非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37,273,676.74 元 、
141,544,745.69 元、146,272,002.90 元;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30,846,698.27 元、124,829,807.49 元、
43,605,151.40 元;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892,425,789.16 元、1,042,573,557.13 元、1,136,476,319.30 元。
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
第 3.1.1 条第一款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3.1.2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的规定。
5、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3.1.8 条的规定。
6、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声明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具备保荐业务资格,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上市规则》第 12.2.1 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已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期间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上市规则》第 12.2.2 条的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已经指定李骏、吕复星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前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 12.2.3 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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