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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浙江医药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吴以扬)

公告时间:2025-04-23 17:06:56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报告人:吴以扬
作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为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以《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为指引,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吴以扬,1962 年生,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编审(教授),
二级巡视员(副厅级)。1984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在上海法治报工作,历任编
辑、记者、新闻采编中心主任、总编助理、副总编,曾获“全国百佳法制新闻工
作者”荣誉称号。2008 年 4 月至 2022 年 7 月在上海市法学会工作,历任会员部
副主任、《东方法学》杂志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研究部主任、二级巡视员,曾获“全国优秀法学会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经过自查,我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以下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不存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
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
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2024 年 6 与 18 日至 12 月 31 日),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出席,并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
资料,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报告,着重关注公司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内部控制规范性等重大事项,充分运用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发
表意见,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董事 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席次数 方式参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吴以扬 3 3 1 0 0 否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会议 4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3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本人均按时出席,并
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
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定期报告财务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有效性、会计
师年审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多个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
职责。本人认为,公司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
提出反对或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
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
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利用参加公司各项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并且十分重视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本人履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及时阅读公司公告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均按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度,根据相关规定,本人在任职期间对公司下列事项给予了重点关注:
1、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3、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情况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于聘任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资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文件,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对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推进公司规范运作及董事会科学决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谨慎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本人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的提升,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以扬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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