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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4 18:02:35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综合考量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结合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以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
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监事会(如设)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如设)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7、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的变更或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说明;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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