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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永前

公告时间:2025-04-24 22:19:48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永前)
本人徐永前,作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忠实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永前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9 年至 1996 年,
在山东海洋化工集团公司从事法律顾问工作;1996 年至 1999 年,就职于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1999 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中国劳动学会薪
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2024 年 1 月至 9 月,任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河钢资源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河钢资源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河钢资源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河钢资源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 3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出席股东大会2 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委员,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5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建议等,均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同意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批、披露等环节合规情况,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
价依据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没有违反规定的担保事项,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本人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换届改选,选举董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利润分配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
5、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本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审阅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6.作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了深入
地分析,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主营商品价格走势,对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可能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益及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对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提出了建议。
7.作为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委员,在报告期内响应国资及
证券监管机构关于鼓励上市公司披露 ESG 报告的相关要求,在 2022 年 ESG 报告
编制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认真研究,确定关键议题和重要性矩阵,为编制 ESG 报告的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等部分提供了优先级顺序依据,对 2023 年 ESG 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条件成熟时担当作为,按照国家团体标准,着手开展 ESG 管理体系认证的前期工作。
8.此外,本人在会议及闭会期间对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全部得到采纳或回应。
(三)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获取河钢资源经营情况等资料。除审阅历次会议材料外,认真研读河钢资源的经营信息、财务报告等资料和报告,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证监会重要精神和监管政策,了解河钢资源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情况,获取经营管理信息及资本市场资讯。
2.听取管理层关于经营管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汇报,现场或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要求就本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或作出说明;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
3.与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其他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共同参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其审计计划、人员的独立性、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等进行沟通,并提示会计师对重点事项领域进行关注。
4.与中小股东沟通。通过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等形式,听取中小股东和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河钢资源的评价。
(四)在河钢资源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河钢资源的现场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五)河钢资源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河钢资源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提供视频、电话等参会方式。在保证本人及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部分会议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5.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本人不从河钢资源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诚信、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河钢资源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河钢资源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河钢资源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特此报告。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徐永前
202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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