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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6:24:25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
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
务业务经验。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4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68人,注册会计师共 35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80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6,893.21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7,281.4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6,684.46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2024 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 73 家,审计收
费总额为人民币 9,193.46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制造业)客户共 47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000 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 1 案中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在
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2 次、行政监管措施 4 次、自律监
管措施 3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25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 3 次、行政监管措施 12 次,自律监管措施 3 次,未有从业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年度审计费用为 88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7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8 万元。
二、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
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
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 2024年11月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地了解和审查,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 年 2 月 10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
负责人进行了审计前沟通,对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3.2025 年 2 月 20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4 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 2025 年工作计划》、《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同意年审会计师以此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开展 2024 年度审计工作。
4.2025 年 4 月 16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会议,与负责公司审
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进行初审后沟通,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的 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听取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 2024 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审定后基本数据、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情况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5.2025 年 4 月 23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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