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管理规定(2025年4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4-25 16:25:42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规范公司举报投诉与举报人保护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五)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
(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以权谋私;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济行为以及使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八)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司内审与法务部是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
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投诉举报,并根据需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三)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四)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五)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诉举报方式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
向公司内审与法务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的具体投诉举报要求等,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举报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司提倡实名举报投诉。凡实名投诉举报的,内审
与法务部将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内审与法务部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做好记录,
并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析评估,进行初步调查判断,认为举报事实基本属实的,按以下原则分别处置:
(一)如果投诉事项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内审与法务部认为性质严重的举报,内审与法务部应立即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根据举报的事项决定具体的调查方式,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如果投诉事项涉及到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具备违纪事实或者构成违纪行为的,或内容性质不严重的举报及投诉,内审与法务部根据调查核实的内容提出建议,或向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涉及公司层面管理缺陷或其他重大失误的举报,内审与法务部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根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要求提出具体的调查方式,在查明情况后,向被调查的部门提出改正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涉及对公司有关部门管理缺陷或失误的举报或投诉,内审与法务部应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对该管理缺陷提出补救
措施或纠正措施的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应立即对该缺陷或失误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审计部反馈处理结果。
(五)其他违纪行为的举报,按照公司有关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内审与法务部经过初步调查,判定投诉缺乏依据,
但其性质并非主观上的恶意诬告或诽谤的,应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将处理结果通报举报人。
第九条 内审与法务部经初步调查,判定属于恶意诬告、诽
谤的举报或投诉的,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根据举报人行为给被举报人或公司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公司将做出相应处理或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内审与法务部对受理的举报或投诉根据调查需要,
可要求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提供与举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并可要求被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就举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审计部出具调查结果,按照有关规
定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或投诉事件,公司将根据调查
结果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五章 投诉举报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三条 内审与法务部在受理举报或投诉事件时,应坚持
用实事求是、保密、回避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借举报或投诉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
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或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举
报或投诉,但经查证属于非恶意诬告或诽谤的,公司将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
可对投诉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与法务部将根据投诉举报方式,在调查
结束后选择适当的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投诉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保护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保密、奖励和其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都必须正确对待投诉举报
人依法投诉举报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
况和投诉举报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所属子公司或部门;被投诉举报人是子公司负责人的,不得将投诉举报材
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子公司。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投诉举报有功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投诉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其他任何信息。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公司或内
审与法务部反映。本规定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益以及
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包括纵容、包庇或收买、
指使他人对投诉举报人实施侵害。对打击报复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或其
他不公正待遇的,公司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子公司予以纠正。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投诉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投诉举报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举报人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内审与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