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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5 16:25:5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治理体系,理顺青海金
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控体系,明晰权责界面,建立横向协同到边、纵向贯通到底的制度流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内容,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修订按照法律法规、章程规定要求落实,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股东会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由
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权责清单、“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结合公司实际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规范程序制定印发的,对公司及子公司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效期内适用、权责对应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程序等文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制度管理,是指制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包括制度的体系、计划与调整、起草、征求意见与审查、决定与发布、宣贯培训、修订与废止、执行评估与监督等各环节。
第六条 党建、纪检、巡察等制度应根据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要求等开展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履行党组织审批决策程序;工会等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上级管理要求等开展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按规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上述制度文件纳入公司制度建设计划、制度清单和制度汇编。
第七条 制度建设应按照“少、全、畅”要求,突出以下原
则:
(一)依法合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体系完整。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全范围,制度之间层级合理、互相衔接、边界清晰、流程顺畅,制度内容不重叠、不交叉、不冲突、无空白;
(三)科学规范。体现公司规划发展、资源配置、资本运营、风险控制、监督考核等总体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简洁、逻辑严谨;
(四)管用有效。强化针对性、适用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发展实际,运行有效;
(五)管理闭环。坚持制度建设与执行并重,通过业务检查、内控评价、审计、巡察等手段,形成制度建设、评估、改进、监督的管理闭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制度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制度建设的组织、统筹和协调机构。

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制度工作协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主任,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制度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组织、统筹和协调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
(一)负责组织、推进公司制度体系的优化工作;
(二)审定公司制度体系架构及建设计划;
(三)听取公司制度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组织协调制度建设涉及的产业管控、界面划分、流程设置等重要问题。
第十条 公司内审与法务部是公司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筹备制度管理委员会会议,落实会议部署要求;
(二)拟订制度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组织设计、优化制度体系架构;
(三)组织编制年度制度建设计划;
(四)对公司制度草案开展法律合规及综合性归口审查;
(五)组织开展制度检查、宣贯、培训、评估、清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六)组织汇总信息化需求,推动制度信息化建设,维护、清理制度库,定期发布有效制度清单和制度汇编;
(七)指导各单位制度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室是职责范围内制度管理的主责部室,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体系及制度计划;
(二)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本部门制度的合法合规、风险内控等要求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制度立、改、废、释、实施等工作;
(三)对本部门制度开展检查、宣贯、培训、评估、清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四)对其他部门的相关制度提出专业意见;
(五)组织开展本领域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相关工作;
(六)指导子公司在本业务领域的制度建设工作,做好适用子公司的制度内化及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度建设涉及的数智化相
关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制度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根据主责部室信息化需求,组织开展流程信息化、数智化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制度的评估,公
司纪检监督室负责对公司制度建设、执行、检查和评估开展再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制度分别由党委会、纪委会、董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制度专题会依据各自权限审定。

第十五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将履行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职责包括配合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制度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起草重要综合性制度,开展制度评估升级,以及对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章 规章制度体系和体例
第十六条 公司制度体系按业务、职能进行分类,并实施分
级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制度层级由一级规定(规则)、二级办法
和三级细则构成。
一级规定(规则):是公司在某业务领域制定的基础性、
总体性、全面性、原则性或长远性的重要制度。一级规定(规
则)及条目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级办法:从属于一级规定(规则),是对一级规定(规
则)管理事项进行细化完善以及规范具体事务的制度。
三级细则:配套上位制度制定的细化程序、方法、步骤或
措施,是对具体问题、操作事项进行详细解释或规范的制度。
第十八条 制度适用范围根据实际采用以下方式表述:
(一)适用于“公司本部”;
(二)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公司参照执行”;
(三)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公司参照制定”;
(四)符合实际的其他适用表述方式。

第十九条 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
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制度内容单一的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述,章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分节(规章制度文本模板见附件2)。
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科学、合理、明确、可操作。
第四章 制度管理
第一节 制度计划与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制定发布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指导和规范
各部室按计划开展年度制度立、改、废、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结合职责分工
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公司制度年度制修订计划(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表见附件1),并报送至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计划建议应说明拟制定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室报送的年度制
度制修订计划建议进行研究审查,编制公司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草案。
第二十三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将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草案
报公司制度管理委员会审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室需要调整制度制修订计划的,应当报分
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主责部室负责
起草其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制度。制度起草应当由主责部室经验丰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起草。对于涉及职责需衔接、业务有交叉、需要规范多个业务领域的制度,应由分管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并组建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二十六条 主责部室起草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
践经验,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意见,组织专业论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主责部室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主责部室应当将草拟完成的制度初稿报业务
分管领导审定,形成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
第三节 意见征求与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主责部室应从以下方面对制度进行审查,包括
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部室职责,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准则的规范性要求,确保制度草案符合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内控等要求;

(二)制度符合“少、全、畅”要求,制度之间协调、衔接、一致,相关制度之间内容无冲突、层级设置合理,上下级、同级制度之间接口顺畅明确,职责权限设置符合部室职能职责分工;
(三)制度对内控、审计、巡视、巡察等整改要求有效落实。
审查结果应经本部室负责人确认,制定的制度形成制度制定说明(附件3),修订的制度形成修订说明(附件4)和规章制度新旧条款对照表(附件5)。
第二十九条 完成内部审查后,主责部室应将制度草案及制
定修订说明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得
少于3个工作日。
被征求意见部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征求意见稿涉及本部
室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内容进行专业审查,确保规定符合业务
实际,流程清晰,接口明确,与本部室有职责接口的相关制度保
持协同,无矛盾冲突,并对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同意”或者具
体修改意见。按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附件6)格式反馈意见。
第三十条 主责部室对反馈意见应认真研究并予以合理采
纳,涉及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调研、讨论会、专题研究等方
式进行论证,与反馈部门(单位)沟通协商,如经沟通仍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协调。
第三十一条 根据征求意见完善制度草案后,主责部室应将
制度草案连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复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相关部门审查情况及征求意见采
纳情况,按照“少、全、畅”要求,对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
执行性、衔接性、规范性等进行复审,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度立改废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制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合规;
(三)制度关于管理界面的划分与权责清单、现行制度是否冲突、是否协调一致;
(四)制度用语、体例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重要制度应组织专题研讨会,由主责部室起草
人、审核人陈述,作为制度审查的重要一环。经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复审不符合上述要求并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可将制度退回主责部室。
第三十三条 经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后,组织召开制
度审查会并提报审议主体决策。
第四节 审议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制度按层级分类履行相应审议、审定、签
发(发布)程序:
(一)制度所规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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