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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6:53:4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奇德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文斌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娜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是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1、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
联交易
2024年11月,公司拟与广东粤科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欣胜辉宏创业投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成立
广东粤科胜华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具体情况详见2024年11月披
露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
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专业投资
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

见》。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
关联交易的事项存在未履行完毕审议
决策程序前已注册合伙企业的情形,但
公司未进行实际缴款,除该情况外,公
司本次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
2、关于减持
2024年7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股
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中载
明本次减持的价格区间为“在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
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
应调整)。”后续实际减持过程中,奇
德(江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曾用名“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
限合伙)”)和江门邦塑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曾用名“珠海邦塑科技企业
(有限合伙)”)存在部分减持价格低
于减持计划约定价格的情况,但上述行
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及承诺的情形。
保荐机构已提醒公司应持续关注减持
情况,督促股东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减
持,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3、关于募集资金
公司募投项目“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智能制造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后完成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因结项时存在尚未支付的
项目建设尾款而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留了应付未付款项,后续由于实际付
款中应付金额小于结项预计金额且部
分工程质保金尚未到付款期,公司为提

升资金使用效率,已于2024年10月将该
募投账户剩余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并于2024年12月注销该募投账户,公司
承诺后续由自有资金支付该募投项目
剩余尾款,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完成募
投项目尾款结算,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公司与蔡某合作中存在纠纷,于2023年
6月收到蔡某起诉状,2024年4月收到广
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
审判决,相关内容详见2024年4月18日
披露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
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4年4月24日,蔡某不服一审判决结
果,再次提起上诉,上诉主要请求如下: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1)依法撤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3)粤 0704 民初4112号《民
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确认奇德公
司于2023年2月16日发出的《合作协议
终止告知书》无效;(3)依法改判奇德
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4)依法改判
奇德公司支付材料费892000元;(5)如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法
改判奇德公司支付损失 5446295.35
元;(6)依法改判蔡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200万元。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
年1月8日作出此案件的终审判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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