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羚锐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7:04:15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 万元
2023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 万元
2023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 万元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有:(1)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2)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次、监
督管理措施 47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分 3 次;4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27 次、自律监
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4 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要求;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2024 年度审计费用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 2024 年具体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在定价基础上确定。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并结合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对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情况进行了审计,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 年 1 月 22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
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关注事项等进行了沟通。
(三)2025 年 4 月 15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
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审阅了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初稿,与审计工作负责人就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情况、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了公司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赵志军 潘滋润 李 慧 杨 钧 张钦昱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