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4-25 18:56:43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或说明
第七条 本行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九十
1 第七条 本行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变更时法定代表人由新任董事长接任。 五条第(八)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
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十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 第十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
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
2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二十一条以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删除监事表述。
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行长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第二十四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
3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表述。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五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行投 第二十五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行投
资的其它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资的其它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
4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 六十三条第一款新增。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由董事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由董事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
5 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会提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增 一十一条“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
增加注册资本,其发行方式有: 加注册资本,其发行方式有: 会”。
…… ……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
6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 一十一条“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
须。本行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须。 会”。
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 本行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本行因前款第
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行章程的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 会会议决议。
……
7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票(含优先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份(含优先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
股)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作为质权的标的。 六十二条第五款修改表述。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1、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 百六十条新增。
8 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含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2、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其规定。 百二十一条以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
行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 会,删除监事表述。
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的本行的股份(含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行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或说明
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行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
9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 二十一条以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删除监事表述。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月时间限制。
…… ……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
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一十一条“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
会”。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
11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一十一条修订“股东大会”修订为“股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