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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厦门钨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5 19:41:45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拟提交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书面确认意见:
一、我们对《202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我们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我们对《关于聘请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我们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钨新能为其权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担保系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满足其权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厦钨新能权属公司,厦钨新能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权,被担保公司的整体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我们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钨新能为其下属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厦钨新能本次对其下属参股公司法国厦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厦钨新能科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国厦钨新能科技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法国厦钨新能科技的持续发展;同时,合作方 Orano SA 按 51%的间接持股比例提供同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我们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担保系为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鹭”)满足金鹭硬质合金(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金鹭”)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泰国金鹭为厦门金鹭控股子公司,厦门金鹭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泰国金鹭的整体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我们对《关于控股子公司金龙稀土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担保系为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稀土”)满足金龙稀土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金龙”)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包头金龙为金龙稀土全资子公司,金龙稀土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包头金龙的整体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我们对《关于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对外担保系为满足参股公司厦门势拓御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势拓御能”)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厦钨电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电机”)代偿履约能力较强,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公司提供的担保未超过持股比例,并要求关联方势拓御能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我们对《关于对参股公司厦门势拓智动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公司与厦钨电机按各自股权比例对关联方厦门势拓智动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十、我们对《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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