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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22:16: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14 时 00 分在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
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4月25 日上午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212,7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72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312,8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404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9,9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9,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111,2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96,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弃权:4,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8,38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68%;反对:96,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09%;弃权:4,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6,7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7%;反对:96,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弃权:29,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3,88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944%;反对:96,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09%;弃权:29,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4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6,7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7%;反对:96,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弃权:29,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3,88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944%;反对:96,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09%;弃权:29,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4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5,4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1%;反对:97,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29,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2,58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499%;反对:97,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2%;弃权:2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8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5,4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1%;反对:97,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29,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2,58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499%;反对:97,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2%;弃权:2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8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2,0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102,3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8%;弃权:28,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9,18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721%;反对:102,3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21%;弃权:28,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5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禹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党 颖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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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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